新《固废法》9月1日起实行!最高罚款500万元!还要双罚!
发布日期:2020-08-17 10:27:44 发布单位:深圳同业协会
9月1日开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将实行。新固废法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严惩重罚”方面也达到了新高度,多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是现行固废法的10倍。
可见“三废”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已成为行业绿色发展目标和环保监管整体要求。之前,由于处罚力度较小,不少企业宁愿选择交付罚款来换取暂时的稳定生产,日积月累,带来严重污染。新《固废法》加大惩治力度,对于违反重点条例的企业,罚金上限提高到500万元,辅以严格的执法标准,减少污染事件的发生,根源上促进环境保护整体向好。
“严惩重罚”的另外一个体现是,针对特定环境违法行为,除对企业本身进行行政处罚外,同时对企业的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新固废法应该是目前所有环境法律法规中适用“双罚制”最多的一部法律。另外,新法还增加了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的规定。“严惩重罚”的另外一个体现是,针对特定环境违法行为,除对企业本身进行行政处罚外,同时对企业的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新固废法应该是目前所有环境法律法规中适用「双罚制」最多的一部法律。因此,掌握了解新固废法内容,一方面了解哪些是企业生产运营的“高压线”不可触碰;另一方面有利于企业更为科学地部署发展战略规划和拟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新《固废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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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固体废物产生、利用、处置等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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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管理所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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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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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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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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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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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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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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