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记者获悉,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了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的税收规定。
对于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的外贸企业,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退还出口关税。 据海关最新统计,今年前10个月,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25.95万亿元人民币,比去年同期增长1.1%。连续五个月实现正增长,外贸发展恢复态势良好。其中,出口14.33万亿元,增长2.4%;进口11.62万亿元,下降0.5%;贸易顺差2.71万亿元,增加16.9%。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